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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涉外业务 →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关于结婚离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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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关于结婚离婚程序规定
发表日期: 2008/5/2 7:35:31 阅读次数: 65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关于结婚离婚程序规定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 地址、咨询电话

使馆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共和国大使馆  东陵路150 新加坡247969邮区
Embassy of the P. R. China in Singapore 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
使馆各部门电话和传真:
政治新闻处: 64180239  67343875
办公室: 64180252  67344737
领事部: 64712117  64795345
         64793250  64795910 64792353
商务处
64121900  67338590
文化处: 64180116  67340309
教育处: 64180120  64180454
武官处: 64180106  68875148
科技组
64180105  64713603
Email: chinaemb_sg@mfa.gov.cn


 

中国大使馆领事部位于东陵路150号,可乘新巴111号或132号到达。

驾车人士可将车停在TANGLIN  MALL停车场,然后步行至大使馆领事部。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办证/取件,1130以后停止入场),下午3:00-4:00(取件)

      自动咨询电话:6479 32506479 59106479 2353

      人工咨询电话:6471 2117(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2:304:30

      传真:6479 5345

新加坡驻华使馆领事认证后,方可在新加坡使用。

 

登记结婚

      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

      申请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自愿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 男女双方如实逐项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2) 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 男女双方新加坡居留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离婚无配偶者,须提供有效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加注后退本人);

      (5) 双方合影3寸照片3张

      (6)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签署并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的当事人须按取证单上要求的日期亲自来大使馆领取结婚证(需四个工作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登记结婚费用60新元。

 

       离婚手续

      1、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必须到男女双方任一方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2、 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必须到新加坡婚姻注册局办理离婚登记。

      3、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大使馆不予受理;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须向婚姻注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当事人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法院领取和询问。

      4、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离婚60新元。

  

    以上资料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国大使馆官方网站,请登陆该网站,已获取更新资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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