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婚姻知识】
┝ 小知识
【财产继承】
┝ 财产继承
【涉外婚姻】
┝ 涉外业务
【法律文书】
┝ 文书范本
【诉讼常识】
┝ 济南婚姻律师
【律师支招】
┝ 济南离婚律师
【子女抚养】
┝ 子女抚养
【管辖机关】
┝ 管辖机关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捉奸的作用有多大?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关于结婚离婚程序规定
 离婚诉讼策略技巧
 孩子和抚养费问题
 离婚后的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离婚咋分?
 律师函
 当事人结婚,父母出钱购置房屋的权属问题
 离婚协议中如何约定对孩子抚养及户口问题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财产继承财产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5/2 8:11:04 阅读次数: 493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2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
  此复



上一篇: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济南离婚律师 |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8济南婚姻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济南非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