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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继承财产继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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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08/5/2 8:11:04 阅读次数: 476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6月29日(64)粤法行字第82号请示收悉。现在答复如下:



  根据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房屋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规定,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但可以继续领取国家给予的固定租金。是否需要办理领取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规定。如果广州市人委和房屋管理部门规定必须办理这种公证手续,则可以办理继承固定租金的证明书公证。对于公证费征收标准,请你院或广州市公证处与有关部门研究商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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