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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改房屋的分割问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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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改房屋的分割问题意见
发表日期: 2008/5/1 23:16:09 阅读次数: 48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改房屋的分割问题意见
发表日期: 2007-12-19 17:06:53 阅读次数: 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这类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往往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属于父母的财产。处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房改政策,因为房改房屋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由于房屋原来属于父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改时也是以父母的名义进行的,购买房屋的价格实行了优惠。按照房改政策,这类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对于购买房屋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一种债权,在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妥善处理。

    对于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承租的公房参加房改后,没有取得房产证明的,不影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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