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离婚红宝书】
┝ 专业领域
【军婚研究】
┝ 济南离婚律师
【继承赠与】
┝ 济南继承律师
【子女抚养】
暂无子类 【管辖机关】
暂无子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民事法律常见问题及解答
 第二节:如何聘请婚姻律师?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第四章:诉讼离婚简述第一节:离婚的成本有多少?
 第三章:协议离婚概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程序问题意见
 第二章:离婚前的准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第三节:双方心理对抗分析
 妻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丈夫获赔精神损失8万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博客中公开丈夫“外遇” 港星李赛凤被诉名誉侵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博客中公开丈夫“外遇” 港星李赛凤被诉名誉侵权
发表日期: 2008/5/2 8:19:14 阅读次数: 44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国法院网讯   香港武打女星李赛凤因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披露丈夫罗某某与其公司职员汪某某之间关系密切,被汪某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同时被告上法庭的还有刊载了该篇文章的新浪网。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案件。
    上午九点,原告汪某某和代理律师落座在原告席。汪某某的代理人代表汪某某进行了陈述。称汪某某是北京罗氏兄弟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李赛凤的丈夫罗某某是该公司的董事长。李赛凤因与罗某某产生家庭矛盾,于2007年6月25日在新浪网的个人博客上发表文章《第二次的回应》,文章中称,李赛凤在家中收拾罗某某的旅行包时,发现了罗某某与汪某某在夏威夷高级海轮上共进晚餐的照片,罗某某为汪某某拍摄的泳装照片以及汪某某的泳衣等。汪某某认为,李赛凤在文章中捏造事实、造谣诬蔑,指责其与罗某某有不正当的关系,严重损害了汪某某的名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新浪网和李赛凤立即删除文章《第二次的回应》,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判令李赛凤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等。

    新浪网称,网站已经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文章发表在李赛凤的个人博客里,涉及私人间的关系,网站无从审查也无权干涉,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汪某某提出抗议后,网站已经及时删除了该文章。

    李赛凤本人并没有出现在法庭,其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代理人表示,李赛凤发表的博客内容是真实的,罗某某和汪某某也承认两人曾经一起吃饭以及罗为汪拍照的事实。李与罗至今尚未离婚,李作为罗的妻子,在家中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的合影以及女人衣物,发表一些质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并没有捏造成分。

    李赛凤的代理人还表示,李赛凤发表的文章中没有出现贬低性的词语描述,也没有对罗某某与汪某某之间的关系做任何性质的界定。媒体之间的大量转载以及贬低性的词语描述是为了吸引更多读者,并非李赛凤所为,李赛凤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原告汪某某一共申请了三名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其中两人是公司舞蹈队的成员,证明汪某某和罗某某之间是正当的工作关系。另外一名证人则是李赛凤的丈夫罗某某。罗某某证明,其与汪某某之间只是普通的工作关系,外出就餐也是为了工作需要,而且李赛凤在家中发现装有照片和泳衣的旅行包,其实是汪某某自己的包,是李赛凤替汪某某拿回来暂存在家中的,汪某某自己的包中当然放的是汪某某的个人衣物。

    为了反驳罗某某的证言,李赛凤的代理律师当场出示了一张罗某某与汪某某并肩站在一起的亲密照片。对此,罗某某点头予以认可,但仍表示与汪某某只是工作关系,平时接触不多。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宣布案件暂时休庭,合议庭合议后再做出判决。


上一篇:妻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丈夫获赔精神损失8万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济南离婚律师 |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8济南婚姻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济南非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