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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保险欺诈存在的两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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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存在的两大原因
发表日期: 2013/1/7 17:17:40 阅读次数: 242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保险是一种集社会互助性和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经济损失补偿和人身伤害给付制度,本身存在是为了给投保人一定的补偿,但是有的不良分子乘机钻空子,引发了保险欺诈。而产生保险欺诈这一负面效应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种:
  原因之一:不良动机者恶意利用保险内在运行机理的特殊性质。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理是组织社会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的忧虑者,分险种类别组合成各个基本同质的群体,并按各类风险出险率以及损失平均值计收保险费,从而筹集起相当规模的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或给付少数遭受灾难者,实现“一人困难,众人分担”,这本身是极有意义之事。
  然而保险对个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其交付的保险费是很小一部分,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则可获得众人的帮助,最终可获取莫大数额的保险金。保险制度的这一运行机制特点不可否认会被不良用心投保人恶意利用,企图谋骗保险金。
  马克思曾说过,如果有300%的利润, 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敢冒上绞刑架的危险。事实也正如此,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从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诞生的第一年起就发生了这类风险。而保险业也正是在与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发展、繁荣和普及壮大的。
  原因之二: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还不能消除经济犯罪。
  保险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此经济背景下,保险才得以积累起全社会范围的基金规模,才得以具备足够抵御不可抗力可保风险保险欺诈的偿付力,为人们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障。
  而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险种的增多以及保险金额的迅速提高,保险欺诈一旦得逞的诱惑力不啻更大。况且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的法制建设都还未能达到消除经济犯罪的地步,保险欺诈也基本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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