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看的10句话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中广网济南1月18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民意调查中心近日发布了济南市民离婚问题调查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显示,城市离婚问题日趋严重,“七年之痒”变成“五年之痒”。调查表明,一方或双方脾气不好、缺乏共同语
 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签署离婚协议 步步涉险济南离婚律师
 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调整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警惕:6种性格的人容易离婚。
 婚前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新闻 → 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发表日期: 2013/1/17 14:09:37 阅读次数: 296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当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象一般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所附期限表达得那样明确,但不管其表述如何,离婚协议应体现这一精神。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所附条件、所附期限显然没有成就,故不应发生法律效力。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

上一篇:提出离婚的原因大致有哪些?
下一篇:如何防范对方转移隐藏处分共有财产?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济南离婚律师 |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8济南婚姻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济南非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