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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济南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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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离婚律师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性规定
发表日期: 2011/3/9 9:42:23 阅读次数: 458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当爱已成往事,人们关心最多的,往往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长济律师提请劳燕分飞的人们记住,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有三条总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下面我们将以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为线索,具体介绍离婚时常见情况的处理方法。夫妻的财产约定"约定优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项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了协议,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须按前述协议处理,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济南离婚律师草拟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为了使协议能够真正体现双方的协商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起草协议,并见证协议。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口头形式的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不认账,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这里面的工资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解除婚姻关系有二种方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离婚,或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对于双方户口在外地而在北京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经济、快捷。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到法院调解办理离婚无疑是最佳途径。长济婚姻律师分析,与配偶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原因,一是一方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改善;二是一方或双方对财产分割要求苛刻;三是双方对孩子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即使已经付诸诉讼手段,因为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心态都处于变数之中,有经验的长济律师也会善于把握时机,促成协议离婚成功。收集证据当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则必然有一方选择起诉的方式离婚。离婚特别是诉讼离婚前后,针对有可能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另一方有必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露声色地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比如公司股东出资证据,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贵重金银首饰购物发票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购物发票等。在必要时,可以考虑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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