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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历程 |
发表日期: 2012/10/13 10:27:25 阅读次数: 226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什么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唯独就缺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如果不认定为事实婚姻,就不能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来分割财产;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这对于事实婚姻中的弱者一方损失太大了。而且他们的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国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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