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女人结婚前一定要看的10句话
 离婚案件中拟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的分割
 中广网济南1月18日消息(记者桂园)山东省民意调查中心近日发布了济南市民离婚问题调查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显示,城市离婚问题日趋严重,“七年之痒”变成“五年之痒”。调查表明,一方或双方脾气不好、缺乏共同语
 济南市各级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签署离婚协议 步步涉险济南离婚律师
 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调整
 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警惕:6种性格的人容易离婚。
 婚前购房,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法律新闻 →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无理论障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无理论障碍
发表日期: 2012/11/17 14:44:01 阅读次数: 193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现行的民事法律层面,双方一旦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的指导思想所在,是调整夫妻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因违反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在所难免。因此,当婚姻立法界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夫或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充分行使权利,都必须充分履行义务。当夫或妻任何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义务或侵犯了对方的权利,意味着违背了民法规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民法通则)并没有将夫妻间的损害赔偿责任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没有对侵权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作为排除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的规定,侵权人当然也不能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享有侵权豁免权。民法中的基本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夫妻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关系,夫妻权利的行使不应违背民法的有关规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就是配偶一方过错侵害了对方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害方有权针对所受的侵害提出救济请求,过错方应对此承当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上一篇:婚姻中尝试承担
下一篇:抚养费的变更情况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济南离婚律师 |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8济南婚姻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济南非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