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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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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发表日期: 2012/12/4 11:15:19 阅读次数: 217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当父母为自己子女出资时,如果担心自己的财产权益将来有风险,建议最好由子女向父母出具借条,借款人应当是子女夫妻双方,这样才能够万无一失。不少老人流着眼泪告诉王主任,为子女掏钱买房已经拿出了他们一生的钱,甚至包括养老金,没想到现在财产全都损失了,这说明我们需要有充分的风险意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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