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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济南婚姻律师 → 协议离婚基本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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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基本法律问题
发表日期: 2009/1/1 12:57:49 阅读次数: 457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
    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因此也叫登记离婚或两愿离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⑴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抚养;⑶财产处理;⑷债务处理。
二、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协议离婚的登记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 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一般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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