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首先被告一方认为案件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即须以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影响本案公证审理的,可以要求他们回避;可以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反诉;收集、提供证据,当本人及代理人均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证据的(如银行查帐必须法官才能进行)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有权对案件事实与观点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上诉的行使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既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裁定为10日,涉外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为30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0日,裁定为5日。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的(最好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免发生没有记载而无法查证的情况出现)。提交上诉状,既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提交上诉状的同时,还须按一审判决书的要求交纳相应数额的上诉费。因情况紧急,没有准备好足够上诉费的,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可以向法院说明,法院会开具按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和申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影响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此外,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如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是错误的,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法院判决、裁定提起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