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近些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因素,涉及军婚方面的案件较之以往正在呈上升趋势。难道军婚变脆弱了吗?谁来为军婚之船掌舵?中国法律对保护军婚的力度有多大?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荀恒栋对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答。
军婚受到更多的法律上的特别关怀与呵护
荀恒栋:关怀军人家庭,保护军人婚姻,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中国法律对此也有着许多特别的规定,并由此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婚特别法律制度。国防法作为中国军事法律体系的母法,在第59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这就从国家基本法的层面上,确立了军婚受特别保护的基本原则,为通过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手段,实现对军婚的特别保护提供了立法导向和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军婚关系的稳定,促进军队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法律如何贯彻军婚受特别保护基本原则?
荀恒栋: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保留了原刑法关于军婚刑事特别保护条款,从而形成了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23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第236条的规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解第259条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三点:首先,这里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次,这里的“结婚”,即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这一条款的形成无疑扩大了军婚刑事特别保护的范围。
中国婚姻法如何贯彻军婚受特别保护基本原则?
荀恒栋: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在保留了原婚姻法中关于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但书”,形成了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而完善了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法律制度。
理解这一条款需要把握以下三点:首先,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和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的离婚案件不适用这一条款。其次,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第三,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这里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婚在军队的行政管理上也有特别之处
荀恒栋:考虑到军队的特殊实际,2001年11月,总政治部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它是运用行政手段,通过夯实婚姻基础来维护军婚稳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其第2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二是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条件进行规范。其第3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是对现役军人的结婚实行审批制度。其第8条第1款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军婚屡屡解体和被第三者破坏原因复杂
荀恒栋:这里面既有社会急剧变化对军人婚姻家庭的冲击,也有道德观念、经济条件对军人婚姻家庭的挑战;既有配偶一方情感失落带来的离心力,也有军人一方不注意沟通造成的彼此冷淡。但是重要的是,对于军人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和危机,双方当事人应如何正视和解决。
荀恒栋说,其实有关的法律和制度才是军婚双方最好的老师,一定要善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军婚之船驶入幸福的港湾。(韩燕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