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最新公告
 
分享到: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离婚红宝书】
┝ 专业领域
【军婚研究】
┝ 济南离婚律师
【继承赠与】
┝ 济南继承律师
【子女抚养】
暂无子类 【管辖机关】
暂无子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民事法律常见问题及解答
 第二节:如何聘请婚姻律师?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第四章:诉讼离婚简述第一节:离婚的成本有多少?
 第三章:协议离婚概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程序问题意见
 第二章:离婚前的准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问题意见
 第三节:双方心理对抗分析
 妻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 丈夫获赔精神损失8万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军婚研究济南离婚律师 → 军人恋爱、结婚特别规定解读:不得未婚同居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军人恋爱、结婚特别规定解读:不得未婚同居
发表日期: 2009/1/1 12:45:25 阅读次数: 410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为结合军队实际贯彻执行《婚姻法》,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晚婚年龄、配偶条件等诸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由于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这些规定与《婚姻法》的一般规定相比,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尊重社会
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晚婚年龄的特别规定。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其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各另增加晚婚假7天。在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发。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查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现役军人配偶条件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必须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要求。根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上一篇:“军婚”成为新时尚 姻缘会折射城市婚恋趋势
下一篇:近年来中国涉及军婚案渐增 军方人士谈热点问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 济南离婚律师 |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Copyright© 2008济南婚姻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网 济南离婚律师咨询 济南非著名婚姻律师陈兆港咨询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777号碧桂园凤凰中心A座1801室
电话:0531-88605038 婚姻咨询QQ:377925844 联系人:陈律师
E-mail:chenlvshi@126.com
鲁ICP备08008848号
委托维护:山东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