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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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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发表日期: 2012/12/15 9:56:09 阅读次数: 219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过错种类 :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时间限制 :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适当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就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它并非是无限量的。适当考虑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就这种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只是起一种辅助的作用。适当考虑精神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即使是以精神抚慰为主,但其精神赔偿也不是没有限量的,应当有所限制。重婚者之所以采取公开化的重婚方式,其原因无外有下列两种:(1)原配偶(无过错方)不愿意与其离婚,第三者强烈要求组成家庭,有过错方愿意或坚持与第三者组成家庭。(2)原配偶因年纪大没有子女或没有儿子,为了传宗接代,允许甚至帮助过错方实施重婚行为。对于上述这两种重婚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时,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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